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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44

第(3/7)节
孙鑫淼学长桌前。

    「公务员。」

    学长淡淡道。

    「对,这些犯罪的主行为如果发生在一般人身上,例如学艺股长小平要求柯俊毅多付20元,否则不帮他订书,会不会成立b刑法b121条第一项的一般受贿罪?『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哈,怎么可能只为了20元就出卖良心,如果是借姚雨葳来用一下还比较有可能,可能是刑总课长期下来的制约,我竟忍不住对着朋友妻起了一点淘气的念头。

    「不~~~会。」

    同学们异口同声道。

    「国家大量地创设这种非自然犯罪的型态,是在维护国家法益,不容国家的公权力因为公务员的种种行为而被侵犯,然而,在这些犯罪态样之外,还有其他的犯罪因为行为人的特别身分被入罪,你们再想想有哪些行为。」

    老师双手往后撑住孙鑫淼学长的桌上,然后轻轻地撑起小小的屁屁坐上了学长的桌上,短裙下一双笔直的白皙长腿挂在桌边晃呀晃的,非常性感撩人。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

    有人抢答道。

    「生母杀婴罪!」

    一个拼命翻着小六法的同学接着b刑法b272条的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后又找到了274条的生母杀婴罪。

    「很好,这两个犯罪刚好一个是加重,一个是减轻,非常有利我们理解31条的意义。大家看b刑法b31条─第一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第二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么解释吗?」

    老师慧黠的眼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bz学长之外,大家都一头雾水;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也只是一知半解,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拆开来看各个字都看得懂,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

    「意思是,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b君则怎么处理?『虽无特定关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也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共同正犯,但马上跳到31条第二项『无特定关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系血亲尊亲属,所以最后b君只会被科以普通杀人罪的刑罚,又因为27年台上字第1338号判例,『罪刑不可分』,绕到最后b君还是只成立普通杀人罪,相较于a君是较轻之刑。

    」

    「反过来说,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在a君刚生产后杀害甫出生的婴儿,a君因为有『生母』的身分,可以获得较轻之刑,但b君就只能论以普通杀人罪,相对生母杀婴罪而言是较重之刑。

    」

    「简言之,31条第二项专门在处理加重或减轻构成要件,让加重或减轻的部分最后都跟那个无特定关係的人无关;而第一项则是在处理无中生有的部分,让本来不会形成犯罪的行为因而入罪,所以虽然前第一夫人吴淑珍没有公务员身分,最后却因为b刑法b31条第一项,而藉着陈水扁前总统的前公务员身分导致吴淑珍也成立了好几个贪汙、图利等罪名,但是老师必须澄清,陈前总统目前被关只有一件案子,也就是採用标準虚无的『实质影响力』的龙潭购地案,其他洗钱、洩密等等都已获得无罪之判决。

    」

    「附带提一下,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被特别加重,已经在日本获得违宪的评价;而在我国2005年以后的修正条文,也已经将18岁以下犯此罪者得处死刑的规定废除;以后不管犯何罪,18岁以下少年都不得处以死刑。」

    「现在,假设老师和小平互为夫妇。」

    耶!好康的又来了,忍了一个多礼拜,又能跟老师发生亲密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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