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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34

第(4/7)节
写的共产党「悄悄坐大」。

    靠北靠北,这么温馨的气氛,小小平你最好给我乖一点,我拼命地想用意志力制止胯下这不会看脸色发威的凶器,不过就像淮海战役后的趋势,清廉爱民的国民党军,还是莫名奇妙地被共产党杀得丢兵弃甲,干他妈的我还是勃起了啊!感受到屁股下突然多出一根棒状物,老师有点怪罪我破坏气氛地回头白了我一眼,然后调整了一下坐姿,让我的阴茎隔着牛仔裤躺平,嵌入老师的股间。

    老师缓缓地前后挪动着屁股的位置,用屁缝轻轻地磨蹭着我的小小平,为我带来了难以言喻的快感,而我从背后看得出老师的呼吸也变得稍微急促了起来,到后来我轻拥着老师的双手也轻轻使着力,巧妙地让老师一路从股间到阴阜都受到我胀大的阴茎隔着裤子的摩擦抚弄。

    这样磨蹭了一阵子,我发现我的牛仔裤拉鍊不知道是摩擦的缘故还是偷偷被某人拉下,我勃起的阴茎竟然已经缓缓挣脱内裤的洞洞,像罗纳度运球般神奇地连过两关,从牛仔裤拉鍊中露了出来!才刚惊觉自己的失态,刚在想说要怎么找台阶下,却赫然发现,靠夭啊,老师的运动长裤也是,随着她腰肢的缓缓律动,蓝色长裤也和内裤一起渐渐滑下,已经露出半颗白皙的屁股和股沟了。

    「奇怪,怎么坐都不舒服,你的大腿是瑕疵品。」

    干,不爽坐可以下去啊!老师故意嫌弃我的大腿,藉此不断滑动她的身体,直到她的运动长裤滑落到露出整个屁股,而我胀大的龟头也慢慢靠近她的下体,最后马眼捱近她的桃源洞口,就像我第一次在课堂上射精的情形一样。

    我的龟头前端可以感受到老师阴道口的溼滑,但是老师却浑然不觉,嘴里还是不断嫌弃我的大腿坐起来不舒服,却完全没有要起身或拉起裤子的意思,只是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不断用大阴唇夹住我的阴茎前后按摩,直到我阴茎中段都沾满老师分泌出的淫液。

    就在我阴茎的快感逐渐升高的过程中,一个更大的快感又突然袭来,我的龟头前端已经陷入老师柔软的器官开口,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然后就让我的龟头插入了她的体内,顶开一层层的潮湿嫩肉,直入她温暖的深处。

    「我有说你可以跟我性交吗!」

    老师突然转头,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鸡鸡塞进她小穴的,怎么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道邵燕玲吗?」

    咦?怎么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道啊,之前被马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啊。

    「她曾经将一件性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更审。因为b刑法b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对1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合意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因为b刑法b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也就是俗称的準强姦罪。

    你想想,合意性交还判那么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强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1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操作。

    」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精神,其实并不是那么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

    「所以我也不算强制性交或趁机性交啰。」

第(4/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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