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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三十)

第(6/8)节
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都没有人会不认为这是一个猥亵行为。但是警方的动作只是单纯的依法令的行为,即使是被小平的密报陷害,也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但小平若在此时趁机冲进老师的住宅内,是不是就大饱眼福了,遂行他一开始的兽慾。虽然有侵入住宅罪的问题,但他可以主张他是见义勇为来看热闹的,甚至有需要还可以帮忙,可以减轻罪责或者超法规的阻却违法。」

    老师虽然加大了音量,胯下那转个不停的按摩棒却依然响个不停,干扰老师的讲解。

    「这样一来,老师不是很倒楣吗?警察本来就无罪,如果小平也无罪,那老师本来悠閒地在家裡洗澡,甚至享受单身少女的淘气时光,却被小平藉由他人之手破坏,他还大剌剌地在旁边欣赏老师自慰的丑态,那不是太没天理了?」

    嗯嗯,说得有道理,赶快笔记把这一招学起来。

    不对,那就是间接正犯的概念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这样一来我就是间接正犯需要接受公然猥亵罪的处罚。

    老师对公然的客观情状没有认识,是我综观全局,知道若在此时密报,老师就会一丝不挂地被拖出来盘查,所以造成公然情状的是我,配合老师本来就在实行的猥亵行为,该负责任的当然就是我自己。

    「再严重一点的话。嗯、哼。」

    本来很正常在讲课的老师,似乎低估了那根按摩棒的威力,随着按摩棒在小穴的不断肆虐,她脸上泛起潮红,额头也冒出冷汗,讲话也夹杂了一些没有意义的音节,哼哼哈哈地叫个不停。

    「嗯,哈,如果小平趁现在冲出来拿着按摩棒抽插老师的阴道,嗯,嗯,有犯罪吗?」

    然后老师示意要我出去,趁按摩棒尖端还在老师体内,握住把柄狠狠地抽插老师的小穴。

    于是我看着已经被老师淫水濡湿的按摩棒把柄,丝毫不以为忤地握住,让老师的味道沾满我整个手掌,然后吃力地握着湿滑不堪的按摩棒继续取悦老师。

    其实我只要我握紧、固定住把柄,按摩棒龟头状的前端就会在老师体内不住自动转动,根本不需要我特别再做出抽插的动作,老师就会爽到香汗淋漓,几近升天。

    果然,刚开始我只试着握住按摩棒,什麽动作都没做,老师就爽到浪叫起来,几乎忘记她在上课。

    「嗯~~~太爽了,对不起各位同学,这个按摩棒是我跟其他老师借的,第一次用,没想到那麽爽,老师失态了,请原谅。」

    靠,那到底是跟谁借的,没想到法学院看似道貌岸然的教授们,除了陈湘宜老师外,还有别的淫娃存在?看到老师爽到道歉,我心中油然升起想捉弄老师的意图,不仅是握紧湿滑的按摩棒让它不因转动而滑离我的掌握,还克难地抽插了起来,把老师的小阴唇插得稍微红肿了起来,还将小阴唇和附近的皱褶一再带入阴道内又翻出,直到老师的性器官嫩肉和皱褶上处处佈满白浆。

    专注在抽插老师小穴的我一靠近老师小穴,也可以闻到澹澹的咸味。

    「这很明显是趁机性交啊。」

    韩莹莹举手回答。

    「不对,咿,哈。」

    老师边讲还是边娇喘着,毕竟胯下的快感冲击太具震撼力了,「等一下、等一下,小平你停一下。」

    老师右手往后作势要拉我的手,于是我识相地暂时停止手边抽插的动作,但是我还是没有拔出按摩棒,而是让按摩棒在老师体内转动,可以稍让老师喘息,但别因此中断了老师的快感。

    「趁机性交,依据严格的文义解释,必须是『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既然刑法有谦抑性,就不能随便类推适用老师的状况是被趁机性交喔。

    甚至回过头去複习刑法第10条第五项关于性交的定义─第一款: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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