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十二)
第(6/6)节
过五成,我抱着凶多吉少的心情赶到窗边,已经哭着做好最坏打算,没想到才刚到窗边,就发现老师双手攀在窗沿,身体根本就还没掉下去,看到我哭着望着她,她尴尬一笑,然后双脚略一施力便从窗外又跳回教室内了。
靠夭啊!你这疯婆子一定要玩这麽大吗?「刚刚吴亮益对老师的第二次强制性交,可能触犯了刑法第226条第2项,犯强制性交、强制猥亵、或趁机性交、趁机猥亵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家都还惊魂未定,陈老师就自顾自地讲起课来。
「再配合刑法17条: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依据刚刚的情形,正常人都可以预见受到这麽羞辱的强制性交后,被害人可能会有自杀的行为,所以吴亮益可能会该当刑法226条第2项的构成要件。但是老师觉得本条立法根本莫名奇妙,刑法是罚人的行为,不是罚一个射幸性的机率。有人被强制性交会自杀,有人不会,有人忍受程度大有人忍受程度小,怎麽能因为被害人自主性的决定要不要自杀,而决定行为人该受什麽犯罪的评价?」
原来这一切只是铺上课的梗,老师没有自杀成功也没有要自杀的意思,听到这裡,半蹲了整节课的我终于再也支持不住,虽然老师被干得稀哩哗啦,但只要她平安就好,想到这裡,情绪一放鬆,我便眼前一黑昏倒过去,昏死前我感到我的括约肌和膀胱都失去了作用,眼前最后的印象是我胯下流出红黑色的尿液,跟被凌虐致死的洪仲丘下士一样是横纹肌溶解症的徵状。(大家别担心,下一回小平将在医院中大显神威。这一回本来应该只让汇款支持我的读者独享,但因为当中铺了很多最近我关心的新闻的梗,就请大家一起分享,也为冤死的洪下士尽一份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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