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三)
第(3/10)节
为人的主观意识,再用行为人所声称的主观意识来确认他真正的主观意识。易言之,法官与检察官判断犯人的犯意绝对不是空口无凭,而是用客观事实去佐证的。我们接着就是要先说明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包含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或行为结果、手段、情状、以及因果关係。」
「以杀人罪为例,扣除刑度的规定,杀人罪的法条只有短短规定『杀人者』,从杀人罪的条文当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它的客观构成要件有省略的行为主体─『者』(杀人的人),行为客体─法条中的被杀的『人』,行为─『杀』,至于手段和情状并不是所有犯罪都会规范,而结果也仅止于结果犯的类型会需要讨论。」
「相对于结果犯的类型,另有所谓行为犯,举例来说,杀人罪,如果发生人死的结果,即是既遂,没有人死,则是未遂;至于通姦罪,有什麽结果可言?只要你姦淫的对象是别人的老婆老公,姦淫成立之际就既遂了,不需要搞出特定的结果才算通姦─例如:搞到别人老婆大肚子也只是普通的通姦罪,但是法官会不会依据刑法57条做刑度的考量就不知道了。故,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的行为类型,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例如通姦罪、重婚罪、公然侮辱罪;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例如:杀人罪的人死,伤害罪的受伤,毁损罪的物品、文书、建筑物毁损。」
「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说明。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1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请小平来念第一项。」
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然后再念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罪。」
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或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的动作。
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裡又浮现电影「食神」的画面─「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
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暴、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
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麽表现,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强制性交罪了!」
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暴?」
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暴吧,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性交,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法条用语同样是『强暴』,即使这两种强暴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性交,所施用的力量既然那麽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强暴』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拉拉手的程度。」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如果程度上都足以实行强制性交,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麽漂亮(只是心黑了一点),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就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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