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章
第(2/2)节
绑架以及其他眼中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步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一审法院认为陈丰骑在辛悦身上的时候,已经暴力降级,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赞同,因为施暴的过程没有结束,陈丰的情绪仍然处于持续施暴的过程中,他随时都有可能继续施暴,所以辛悦对陈丰的防卫,完全属于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法院认为制止家暴的防卫,需要合理范围跟合理限度之内。因为一旦出现伤亡,防卫行为就极其容易被裁定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但有一点我方请审判长要明确,辛悦从来都没有想过要杀害陈丰,她只是想要保护自己,想要逃离陈丰的伤害,而造成今天这个无法挽回局面的人,不是我的当事人辛悦,而是被害人陈丰,是他三年来的长期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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