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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晖联系的,他是公司的副总,他的行为是代表恒悦科技的。并且我们的合同,还盖了恒悦科技的公章,这完全说明这就是恒悦科技的行为。”
司延道:“原告方一直坚持认为梁永晖的行为就是公司行为,但请原告注意,梁永晖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他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行为。”
原告律师道:“虽然梁永晖的行为不代表公司行为,但是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盖了公章,就应该是恒悦科技的公司行为。”
司延道:“原告方一直强调公章,但公章一直在我方法定代表人的手上,据他陈述,他并没有盖过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更是在梁永晖建议把专利授权给原告方使用时,明确拒绝了。所以,我方笃定,那一份盖了我方当事人公章的合同,不过是梁永晖偷盖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员工偷盖公章,是违法行为,相应的合同应被判定无效。既然是无效合同,那我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担负赔偿责任。”
审判长看向原告方,“原告可有反驳?”
原告律师道:“审判长,我方认为,被告方在恶意捏造事实,想要甩脱自身责任,我方请示证人梁永晖出庭作证。”
梁永晖被遣送回国之后,因为涉嫌诈骗被羁押在派出所,本次庭审,他将作为证人出庭。
梁永晖上庭后,原告律师问了他几个问题,梁永晖一口咬定当初和正阳医疗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是经过周明清同意并且认可的。
司延道:“审判长,请允许我问证人几个问题。”
审判长准许后,司延问:“请问证人梁永晖,你是哪一天跟我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商量转让专利使用权的事?”
梁永晖道:“事情过去太久,我不记得了。”
“你是不记得了?还是说,你根本没跟我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商量过?”
“当然商量过,只是忘了具体时间。”
“那我帮你回忆一下,根据我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证词,去年的十月二十八日,你曾和他提起原告方想要以八百万的价格购买我方当事人的的法定代表人独自研发的智能轮椅专利权,又或者以五百万购买这款智能轮椅专利的使用权,是否有这回事?”
梁永晖思索片刻,点头,“确实,就是那天,那天我跟他商量过这件事。”
“那他同意了吗?”
“同意了,不同意我哪敢签合同?”
司延接着问:“那他是如何同意的,请你再复述一遍当时的情况。”
梁永晖说:“具体的我也不记得了,总之就是同意了。”
周明清反驳道:“不,我没同意,自始至终我都是反对的,没想到你却私自跟他们签了合同。”
梁永晖无辜道:“明清,公章你都盖了,你就别说谎了!”
一向本分的周明清被气得脸都涨红了,“你……”
司延微微抬手示意他别跟对方在法庭上争吵。
周明清咽下了一口气,没再发言。
司延不紧不慢地问证人:“证人梁永晖,那你如何证明我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说谎?你连他当时说了什么你都不记得了。”
梁永晖故意道:“我想起来了,他当时说一个专利使用权能卖五百万,就能还掉他欠银行的钱,就说挺好的,让我去跟正阳签合约。”
“他是当面跟你说的?”
“没错,当面说的。”
“那你是什么时候签的合约?”
“这个嘛……我也不大记得了。”
司延到:“那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上的日期,写的是去年的十月二十八号,请问这个日期,是正确的,还是你随意写的?”
梁永晖道:“如果是写在合同上的,那一定是正确的啊。”
司延道:“那也就是说,这份《专利实施许可》应该是在你跟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明清先生商讨当天签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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