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节
第(3/4)节
本质上就是防卫过当,根本就不是什么扯淡的互殴。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控辩双方和上诉人有新证据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回答。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我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判我十五年,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吕晨道。
“上诉人吕晨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请允许我对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毕竟死者为大,又是公开审理,必要的表面工作还是要做的,以免拉仇恨)。
根据一审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在去饭馆吃夜宵的路上,突然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攻击,为了自保,不得不反击,从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惨剧。
但就事论事,上诉人的行为确实是为了自保,不是有意与对方发生冲突。所以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有预谋的互殴。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吕晨判处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而上诉人吕晨持刀连续刺扎被害人胸部数刀,在被害人逃走后还对其进行追打,故吕晨具有明显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吕晨在酒吧与洪方舟发生矛盾后,返回车内取弹簧刀带在身上,然后回到酒吧,其行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意图。其后,吕晨等人与受洪方舟指使的邹明龙等人发生冲突,吕晨拔刀刺扎被害人邹明龙,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为互殴。所以吕晨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第342章大脑处于断线状态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上诉人吕晨预先携带刀具,是在察觉到洪方舟可能对其侵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准备。上诉人吕晨只有防卫的意图,而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其预先携带防范性工具,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使用该工具展开防卫的行为,仍成立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吕晨携带刀具,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抵制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本案上诉人吕晨在酒吧与他人发生摩擦后,为防对方报复,返回车内携带刀具防身,这是一种预防措施,是行为人为了防范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范的准备,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
但这种预防措施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产生条件并不完全一致,但其目的依然是为了防卫。
在案发时,上诉人使用弹簧刀反击不法侵害,其行为及结果均表明他携带刀具的目的是抵御不法侵害,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人。因此,不能因为上诉人违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否定其行为的防卫性质。
所以,本案上诉人吕晨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
第(3/4)节
推荐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