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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节

第(3/3)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没有帮信罪那么有名,这些年也非常常见。

    举个实际案例。

    境外诈骗分子,让境内的人去拨打电话。

    给了拨打电话的人10000个号码,都有姓名。

    拨通电话后,就说是理财顾问,有很好的理财产品,需要加微信详谈。

    境内的人,不需要任何后续操作,只需要成功让被害人加上微信,后续能不能骗成功,与他无关。

    只要成功加上一个微信,他就能获得一定的收入。

    这10000个号码,最终,会有大概1000人加了微信。

    这个数字是非常恐怖的,也就是说,即便在今天反诈宣传这么彻底的情况下,依然有十分之一的人,是很可能被骗的群体。

    这1000人最终有多少人受骗、被骗多少钱不一定,但这1000人,绝对是很危险的。

    这种情况下,打电话的这个人,就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判例,这个人大概率会被判1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王俊不可能做这种基础工作打电话,但是他的水平,如果触犯帮信罪,收入相当可观。

    但陆令看得出来,王俊的脸上,写满了“我不贪钱”四个字。

    “你虽然收入不多,但是以你的花销水平,应该攒了不少钱了吧?”陆令问道。

    “没有……”王俊羞愧地低下了头。

    “他都捐了,”彭希龄道,“我刚刚大概看了看,他光是捐某某筹,就三万多了,还帮了一个小女孩上学。”

    “这些都要记录下来,都是证据。”陆令道。

    “啊?这也是?”彭希龄有些不解。

    “是。”陆令点了点头。

    证据的范畴非常广。

    比如说,王俊帮一个人设计了一个网站,这网站全是虚拟游戏投注,但是设计好了之后,那边的人拿到代码,再找到自己人稍微一改,加上几个充值口,就成了赌博网站。

    这种情况下,王俊是否违法呢?

    那就得看他是否明知。

    怎么看是否明知呢?

    这可不是他说啥是啥,要具体分析。

    如果这个人本身就玩网赌、收取的酬劳明显过高、参与过后期制作、与甲方沟通过方便充值的细节等等,那可以推定他“具备明知”。

    如果这个人真的很单纯,就是帮忙干活,别的啥也没参与,赚的钱不多,还经常捐款,那就无法推定这个人“具备明知”。无法推定具备明知,就不构成犯罪。

    并不是说“经常捐款”就一定是好人,但王俊这种情况来看,确实是。

    把王俊作为嫌疑人挂在了走私罍的案件中,开好了监视居住的手续,让王俊签了字,除此之外,王俊的电脑、手机里也安装了监控程序,陆令等人就离开了。

    这个程序王俊可以破解,但是他破解,寇羽扬等人就知道了。

    ……

    从王俊这里离开,陆令接到了哈城那边的电话。

    哈城那边完成了对钻石的鉴定。刘海岚带到哈城和焦护国进行交易的钻石,没有一颗是真正的天然钻石,是人工合成钻石、莫桑石的混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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