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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婚配合法化的世界——美妈给我生三胎!】第3章、一个人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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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不少科学研究已经表明,在动物界不乏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比如,剑桥大学动物学系的科学家菲欧娜·亨特(Fiona Hunter)发现,雌企鹅会为了获得筑巢用的卵石而跟固定配偶之外的雄企鹅发生性关系,而后「嫖客」企鹅会支付一定数量的卵石。

    能抢到大量食物的、先富起来的雄猴子在获得大量食物并吃得「脑满肠肥」之后,也会「饱暖思淫欲」,从剩余的食物中拿出一点,付给什么都没抢到而饥肠辘辘的雌猴子,支付「嫖资」后强行与雌性猴子亲热,对方竟非常顺从。之后,这只雌猴子坦然地吃起了「卖淫」得来的葡萄。

    一些认知心理学实验表明,「卖淫嫖娼」属于动物性的本能。正如伟大学者马克思所言:「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而如何对待这种关系有助于判断人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性,成为有道德的存在。把异性当作淫乐的工具,「这表现出了人在对待自己本身方面所经历的那种无限的堕落。」但马克思并没有止步于对卖淫嫖娼现象的道德批判,而是把矛头指向了造成这种现象的经济社会条件,即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多数人只能出卖自己劳动或者出卖自己身体的社会制度。他指出:「卖淫不过是劳动者的普遍卖淫的一个特殊的表现,而由于这种卖淫是一种不仅包括被迫卖淫者,而且包括逼人卖淫者的关系,并且后者的下流无耻远为严重,所以,资本家等等,也包括到卖淫这一范畴中。」

    恩格斯则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把卖淫嫖娼称为「文明时代」对「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只要阶级差异存在,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尚未消除,婚姻和卖淫对于女性来说很难说哪个更好。他指出,权衡利害的婚姻无异于「最粗鄙的卖淫......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华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相关法规并未给予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淫、嫖娼的,应给予治安处罚」。实践中,相对较为明确地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分别下发的答复和批复意见。如最高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可以看出,「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不局限于男女之间,也包括男男和女女);(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也就是一方要获取报酬);(3)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已发生的、和已着手实施的)。

    「钢琴家李某迪既然给过钱,还不止一次的于陈某卉发生过性关系,免不了被警方认定为嫖娼。但是,我还是秉持之前的观点,嫖娼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不触犯刑法。因此,警方在微博公开曝光他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不符合《行政法》关于「法无规定不可为」的理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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