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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犯罪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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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行为,怎么看都算不上专业。

    合并四个步骤,“1·18碎尸案”的性质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较常见,由暴力强奸,导致局面失控,进而杀人灭口,毁尸灭迹的案例。本案中,凶手的所有动作,系随正常心理变化而体现,并未发现犯罪标记行为。

    什么是犯罪标记?是指犯罪人为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某种特殊行为,这是一种在犯罪进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在“1·4碎尸案”中,标记行为几乎充斥了整个案子。

    在“1·4碎尸案”中,刻意模仿抛尸行为本身便是一种标记行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种动机:第一种,动机明确。凶手企图转移警方视线,扰乱办案思路,最终达到逃脱法网的目的。对“1·4碎尸案”来说,凶手模仿前案风险值太高,于闹市抛尸风险明显大于利益,所以该案模仿抛尸的动机,应该不属于这第一种类型。

    第二种,属心理性动机。来自于后者对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获得相同的关注度,从而获取成就感。此种模仿犯罪,凶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对被害人的选择无固定类型。但“1·4碎尸案”,凶手对红色衣物表现出了爱意,而且碎尸前曾为死者王莉化过妆,韩印相信王莉一定还有别的方面吸引着凶手,比如:头发、身材、脸形、五官中某个部位等,总之,凶手选择被害人是有具体形象的。那可能来自某个对凶手价值观带来颠覆的女人,也是他形成畸变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许是他跟踪王莉多日,也许只是运气好恰巧碰上的,于是王莉便成为他对女性展开报复的第一个猎物。

    排除前两种,韩印认为本案符合第三种动机——凶手在他人的犯罪中体会到了快感。这也是一种心理性动机。在展开论证之前,韩印要先交代一下,这份报告开头的结论是如何做出的。

    正如法医顾菲菲说的那样,两起案件时隔16年之久,凶手完全可能由手法业余变成专业,由强奸杀人犯演变为变态杀手,那么韩印是如何判断两起案件非同一凶手所为的呢?当然这是一个包括尸检证据和物证证据以及行为证据的综合考量,但韩印在本案中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是所谓的隐形证据。

    何为隐形证据?系指只有凶手本人知道以及警方通过分析推测出的证据。那么本案的隐形证据,便是两个凶手在对被害人生殖器处理的不同态度上。

    “1·18碎尸案”,凶手对生殖器采取了特殊的更为隐蔽性的处理方式,这体现了一种谨慎的自我保护,同时也暴露了强奸的事实,换言之,体现了凶手获得快感的方式是有生殖器接触的。而“1·4碎尸案”,凶手将生殖器与内脏规整在一起共同抛弃,未做刻意的保护行为,说明凶手与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接触,当然并不代表这不是一起性犯罪,也许凶手获得性快感的方式是碎尸。

    总之,以前面的外部证据加上对凶手获得快感方式的分析,韩印最终做出了明确的结论。

    明确了结论,回头再来说动机。凶手为什么会在“1·18碎尸案”中体会到快感?首先肯定是来自红色衣服的刺激,再一个当然是碎尸。凶手在1996年的时候,应该正处在心理畸变的暴力幻想阶段,在他无数次幻想过要对某一个或者某一类女性进行报复折磨时,“1·18碎尸案”中凶手的碎尸手段为他提供了一种方式,他将这种方式融入自己的幻想当中,结果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快感。对于变态犯罪人,偏执和追求完美是他们的共性,以至于终有一天在他将暴力幻想转化成现实之时,会甘愿冒着巨大风险尽可能去遵循“1·18碎尸案”中凶手的所为,以期获得他最初的甚至超越的那种快感。韩印相信随着他的成熟,未来的案件可能会显示出独创性的东西。

    自中午回到招待所,韩印便一头扎进报告中,抛却时间和空间概念,将自己置身在脑海里想象的画面中,重现案发情景。画面中他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时而分裂成两个凶手,时而又变成冷静的旁观者,以参与者的视角去挖掘凶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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