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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上余温(16)

第(4/8)节
着其他人来告这对母子乱伦,是不被法院受理的。

    某个角度来说,这也可以理解爲法律保护自愿且成年的血亲之间的性关系。

    哪怕是丈夫,也顶多能以妻子出轨来提起离婚诉讼,而且还得拿出乱伦性交的真实证据。

    这抓奸难度可比普通出轨大多了,普通的出轨可以用妻子和外人同居的事实,做爲判她和第三者非法同居罪的证据。比如妻子和出轨对象长期出入并居住于某住宅,被你拍到或者录像到。这样你就不用具体拿出妻子和外人有性关系的证据,比如精液取证,难度太高了。

    但是如果妻子出轨对象是她的血亲,你怎么告她非法同居呢?她和自己父亲或者儿子居住在一个屋檐下,难道不是再正常不过了吗?

    这个法律规则对乱伦的母子来说,她和满14岁儿子的性关系是完完全全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坐牢的。即使老公告她出轨,也最多就是离婚诉讼罢了。如果母亲能拿出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也有感情过错的证据,那么离婚诉讼上甚至不会在金钱上惩罚乱伦的母亲一方。

    这爲自愿乱伦留下了完美的社会土壤,但是正因爲这样宽松的法律,大陆爆出恶性乱伦强奸的桉例非常少。

    即经过法律制定者衡量,用法律上允许自愿乱伦作爲代价,消减恶性胁迫强奸乱伦的社会现象。

    因爲双方自愿,就没有了犯罪行爲。如果一方不自愿,那么另外一方也会被追究强奸罪。乱伦行爲中双方都可以爽快的随时结束关系,随时複合。如果有一方敢强迫对方,被强迫方可以毫无压力的告对方强奸。

    因爲这个法律逻辑,大陆在家庭伦理这方面是非常健康的。很少人敢诱骗未成年血亲乱伦。因爲你不知道哪天被别人知道了告你强奸,一告一个准,哪怕你想让未成年血亲帮你辩解也毫无作用。

    而双方成年后乱伦,也不敢胁迫对方,一旦胁迫对方,也是一告一个准。谁也不想冒险去坐十几年大牢,即使对方某次不想发生关系,你也还有继续引诱对方的机会不是吗?完全没必要爲了一时爽去强迫对方。

    于是大陆社会隻剩下最简单干淨的社会关系,隻有成年人自愿的性行爲,而没有乱伦罪。

    当时这套逻辑分析和法律分析,让我佩服得五体投地。

    这套理论并非鼓励乱伦,也不是教唆乱伦。

    而是对大陆的司法进行了解释,如果你对亲属有不伦念头,你也千万不要胁迫对方就范。你必须等大家成年后再追求,如果对方未成年你敢下手,那么等待你的都是法律无情的处罚。

    如果你发现自己两个亲戚有不伦关系,而且双方都成年了,你也要明白最多隻能由当事人家庭配偶提起离婚诉讼。而非配偶的人连起诉乱伦双方的权力都没有,如果乱伦双方即成年又都没有配偶……那么天底下就没有人能管了。

    整套法律,都是在保护弱势方的诉讼权,让受害方以最低成本来提起诉讼。

    相反,如果有兄妹两人都不结婚,一辈子在一起,是不构成非法同居罪的。

    即使兄妹母子有一方有配偶,也不构成非法同居。这一点居然比外人还强些,如果没有血缘的两人长期住一起,有一方有配偶就算非法同居,对方配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大陆保障了成年男女最大的性自由。对成年男女来说,性的权力归于己身,隻要双方愿意做爱,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哪怕是违背婚姻契约,最大惩罚不过是财産分割权有偏向的离婚诉讼罢了。

    甚至像老外那样重口的人兽、人机、s等玩法,隻要自愿也是法律完全不管的。

    这无疑是对性自由和女性的性自主权最大的拥护,任何人不能强迫女性和其发生关系,哪怕是婚内的丈夫也不能强迫她。

    也许是今天房门紧锁,我脱离了父亲巨大的阴影压迫,思维极其跑调。以至于我看到妈妈赤身裸体穿着高透明度的肉色连身袜,立刻联想到了论坛里讨论的乱伦和性自主权。

   
第(4/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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